2005年4月6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中消协:如无约定,银行无权收取“房贷违约金”
丁海军

  针对个别商业银行向提前还房贷者收取“违约金”,中国消费者协会有关专家5日表示,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,银行无权收取“提前还贷利息”或所谓“违约金”。
  这位专家说,按揭购房,消费者与银行之间构成的是借款合同,按照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“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,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,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”。因此,如果借款合同中没有另行约定,银行无权收取“提前还贷利息”或所谓“违约金”,以单方声明、告示等形式公布的应属无效。
  原借款合同中,如果有关于提前还贷收取相应费用的约定,但约定不明确的,应当按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“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就质量、价款或者报酬、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;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”。而目前,国内购房按揭借款基本上都是不收提前还贷的利息和“违约金”的,这点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商业惯例。
  今后,对于提前还款是否收取利息或者违约金的问题,也要按照合同法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、银行法等规定,由各银行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主确定,各商业银行也不能通过“价格联盟”的形式统一制定条款而限制竞争。